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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提供医保政策咨询电话问答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2008-1-17      加入收藏  
   一、门、急诊就医
    ㈠ 医保患者门诊就医时,应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师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
    ㈡ 门、急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行动不便可开两周药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如果超过规定范围用药,医保中心将对其药品费用给予拒报。
    ㈢ 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一个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计算,患者在门、急诊全额交费后,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员汇总,上缴各区县医保中心,按以下标准报销:
    1、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4、门、急诊就医,请保留处方底方、明细清单及治疗、检查等的明细清单,以供报销使用。
    ㈣ 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
    ㈤ 患以下三种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以及血液透析(每360天为一结算周期)三种特殊病种,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出诊断证明书,到医保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在门诊发生费用视同住院,所用药品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
    特殊病审批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重新审批、盖章、换医保手册。
    二、住院治疗
    ㈠ 医保患者通知住院时,到住院处交纳“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并交纳一部分押金。患者住院期间,按照北京市关于医保手册管理规定,医保手册一律扣押在所住医院住院处,住院期间不得外借。
    ㈡ 遵照国务院《决定》,按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线确定为1300元,本人在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是第一次起付线的50%,即650元。
    ㈢ 一个自然年结算期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在职职工:

住院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线-3万元

85%

15%

 

 

34万元

90%

10%

 

 

47万元

95%

5%

 

 

717万元

 

 

70%

30%

17万元

个人自付100%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支付比例的60%。
    ㈣ 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彩色超声波等例外)的需个人先负担8%,剩余费用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先负担50%,剩余费用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持离休医疗统筹手册患者除外。
    ㈤ 一个年度内普通患者住院,每90天为一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精神病患者住院,每360天为一结算周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血液透析患者,每360天为一结算周期。
    ㈥  参保人员急诊和急诊留观后未收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同普通门诊。
    急诊留观并收住院的患者,急诊留观并收住院前7天的费用由患者先垫付,在出院结账后,交单位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结算,此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累加结算。
    ㈦ 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否则不予报销;住院期间请假外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费。
    三、外地医保患者欲在我院进行异地安置的,需在原地领取异地安置表格,由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回原单位、原地医保中心备案。在我院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均由患者全额结算,回原地报销。异地安置申请表中医疗机构名称填“中日友好医院”,医疗机构编码填“01110002”。
    四、希望您妥善保管好各种单据、处方、医疗手册,以备报销时使用。
    中日友好医院医保政策咨询热线:84205627
                            内线: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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