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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的合法权益、产假等

  不孕不育专家网  2008-2-21      加入收藏  
为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和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提到: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达7个月或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期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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